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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4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規範家庭寄養工作,促進寄養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意見稿》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家庭參與家庭寄養工作。
  《意見稿》規定,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需要長期依靠技術性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
  《意見稿》明確,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裡關係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意見稿》要求,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該家庭無未滿6周歲的兒童。同時,寄養年滿10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得寄養兒童的同意。
  《意見稿》指出,寄養家庭應當定期向兒童福利機構反映寄養兒童的成長狀況,並接受其探訪、培訓、監督和指導。此外,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
  《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或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以及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意見稿》還指出,開展異地家庭寄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寄養兒童的監護責任由寄養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
  《意見稿》強調,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中國擬立法規範家庭寄養 藉機募款斂財將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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